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
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
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
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
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。
二、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
  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
  需之隱私資料。
三、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。
四、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
風俗之工作。
五、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
管理事項,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。
六、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
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
    範圍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PCODE=N0090001&FLNO=5&ty=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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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《就業服務法 》第五條

Uploaded 6 years ago

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,
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
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
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
予以歧視;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。
二、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,留置其國民身分證、
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,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
需之隱私資料。
三、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。
四、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
風俗之工作。
五、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
管理事項,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。
六、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
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
範圍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PCODE=N0090001&FLNO=5&ty=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