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資料來源):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69/3742979
不過,試用期內或屆期時,
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,
仍要按照勞基法有關資遣、預告相關規定辦理。
也就是說,鈺芳既然工作四個月,
公司若不留人,因她非自願離職,
公司仍要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。
若以鈺芳工作四個月,
因屬工作三個月、未滿一年,預告期十天,
也就是三分之一薪資。資遣費部分,
若工作年資未滿一年,
依比例計算資遣費,也就是薪資的三分之一,
合計公司應另給鈺芳三分之二個月薪資。
除此之外,勞基法規定勞工可在接到預告資遣後,要求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(俗稱謀職假),其請假時數以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,
請假期間工資照給。
雖然法令規定謀職假以每周二日為原則,
但勞動部曾以函釋進一步計算謀職假,
若超過一周,進入第二周,則是另給二天。
例如假設以鈺芳四個月工作年資,
預告期是十天,
鈺芳十天期間的謀職假,
前七天應有二天,第二周也有二天,
因此總計她可以有四天的謀職假。
不過如果預告期是八天,
則七天後只剩一天,
因此謀職假總數是三天。
但若是預告期九天,
則謀職假就有四天,依此計算。